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授课管理,明确教师授课管理的责任和职责,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凡隶属部门、开课单位、授课单位不一致的教师
二、概念界定:
隶属部门:人事关系所在的部门;
开课单位:课程负责单位,即安排课程的单位;
授课单位:任教班级和学生所在的单位。
三、各部门、单位与教师职责和管理:
(一)开课单位职责:
1、负责课程安排,落实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师的教研活动,组织集体备课,进行阶段性考试,课程测试等;
2、负责教师教学常规检查(教案,教学日历,学生作业,听课、评课等),教师教学考核等;
3、负责根据授课单位反馈的教师教学问题,对教师进行教育管理,督促其改进。授课单位的教学意见、评教结果或评价,纳入教师考核体系;
4、对隶属部门为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具有教学业务管理权,具有根据本单位和授课单位的评价意见决定是否聘用该教师兼课的权利,有责任将兼课教师的教学考核意见、学生评教结果反馈到隶属部门,并纳入教师考核。
(二)授课单位职责
1、负责授课教师的常规管理,包括上课纪律检查,听课、评课,学生作业的检查,阶段性考试检查等;
2、有权要求并监督授课教师除教学常规要求外,执行本单位其他教学要求。
3、发现授课教师教学问题,有权利、有责任督促教师改正。有权向开课单位提出更换教师的要求;
4、对授课教师常规教学工作的检查情况和教学评价,要及时反馈给开课单位。如果授课教师为非教学单位人员,要同时反馈给隶属部门,作为评价考核教师的依据。
(三)授课教师的职责
1、按照学校、开课单位、授课单位要求,自觉接受开课单位和授课单位的双重管理,接受双方的常规教学检查。
2、隶属部门为非教学单位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开课单位的教研活动,按时参加集体备课,认真备课上课,虚心听取开课单位、授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开课单位和授课单位相关要求进行授课。
四、说明:
1、教学单位包括七个院系和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思政部。
2、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情况比较特殊,本中心没有单独开设的课程,在本《意见》中归入非教学单位。
教务处
2015年4月22日